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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某公司雇员间发生肢体冲突,身为部门主管的金超(化名)动手打了下属唐史(化名)两记耳光,双方先签署“打人谅解备忘录”赔付2.6万元,后又至当地派出所解决达成调解协议书,由金超一次性赔偿唐史500元,唐史放弃验伤。事后,唐史再提出要求金超按双方签署“打人谅解备忘录”赔偿2.6万元,遭到金超的拒绝,纠纷诉讼到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唐史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唐史与金超为同一单位雇员,金超是唐史所在部门的主管。2011年5月22日,金超认为唐史在员工QQ群的聊天记录中,对他进行了讽刺、谩骂,双方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纠纷过程中金超煽了唐史两记耳光。
事态平息后,经人从中调停两人协商达成“关于打人事件谅解备忘录”,约定由金超赔偿唐史2.6万元,每月支付3000元,至2012年1月付清为止。签订备忘录后,双方又对备忘录有了分歧,到当地派出所解决纠纷,经派出所民警当场调解,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金超一次性赔偿唐史500元,唐史放弃验伤的要求。
在金超付给唐史500元赔偿款后,派出所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但唐史坚持认为金超仍需履行“谅解备忘录”赔偿2.6万元。金超认为唐史提供的谅解备忘录是签订在前,后双方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签订在后,表示他确认后一份协议的效力,双方意见相悖引起唐史不满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纠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冲突中均未能冷静和克制,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两人均存在有民事过错,各人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公安机关签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一次性赔偿500元,应当视为对“关于打人事件谅解备忘录”约定赔偿款的修改,“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且该协议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效力明显高于双方签署的“关于打人事件谅解备忘录”。法院对“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予以认定,而唐史要求金超按“备忘录”赔偿他2.6万元,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