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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广州10月24日电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名产妇,在一家妇幼保健院做了包括4次B超在内的9次产检,均未检出胎儿畸形,遂将医院告上法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二审判决医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存在左脚缺如的严重畸形。此时,曾某和丈夫容某已经别无选择,7个小时后,孩子降生。
孩子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遂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判长焦艳表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