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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宋强是某工厂的工人。半个月前,他骑着电动车到单位上夜班,途经工厂前一段马路,由于工厂内经常运送货物进出,这段马路坑洼不平。马路上有个井盖已经被轧得塌落了,但因为天色较暗、宋强被该“陷阱”绊倒,造成鼻骨骨折,下颚骨骨折等严重损伤。
工厂经调查,查到该井盖是相关部门几个月前更换的,更换后不久井盖出现不明显的裂缝,施工人员也清楚这件事,但由于未影响到井盖的正常使用,该部门就没有再更换新的。几个月来,工厂经常有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出,正巧在宋强出事的当天将井盖轧塌,井盖轧塌后工厂并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修补,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但工厂并没有对宋强的伤害作出赔偿,反而认为应由井盖负责单位和宋强本人负责,宋强不服,欲讨个说法。
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说,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井盖的主要负责部门装置不合质量要求的井盖,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宋强摔伤的原因之一,该部门应对此负赔偿责任。另外,工厂装运货物的车辆将井盖轧塌,理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维修更换,但宋强所在工厂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工厂和管理部门应当对宋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