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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夏根辉)非婚同居现象的这几年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男方在与女友同居十年后遭抛弃,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对方名下财产。不过,法院在对同居关系及共同财产进行审核后,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基于男方的付出,判令女方给付一定的补偿。
据了解,男子李某于2000年与女子罗某相识并开始同居,当时罗某尚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罗某于2001年6月与其前夫登记离婚,并抚养与其前夫生育的一子。
李某和罗某同居后,未曾登记结婚。罗某于2004年7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位于房山区房产一套,于200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为罗某。罗某先后与相关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协议书》等协议,而上述协议的个人一方均为罗某本人。去年,罗某将该房产出卖给他人。
去年,李某诉至法院,称罗某因另有新欢而提出分手,并对李某态度冷漠,彻夜不归,李某为家庭为孩子尽心尽力,工资收入均交由罗某管理,要求分割罗某名下房屋及存款等。但罗某认为两人不存在同居关系,其房产等都是其个人所有财产。
法院向诉争房产所在社区居委会调取社区居民卡,12楼4单元602号居民登记卡记录有罗某、李某及罗某儿子的身份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提供证人证言、社区居民卡可相互印证,证明李某、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在一定长的时期内共同生活,故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因李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在双方同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及对罗某所购住房及股票等有共同出资行为,所以法院不支持李某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到同居期间,李某不可避免地对罗某及其子女生活有所照顾,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罗某理应给予相应补偿款,故一审法院酌定判令罗某给予李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中院法官介绍,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院下发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方个人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取得的财产才可认定为一般为共同共有。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