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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从明年起,北京将首次公布市本级行政经费支出。同时,北京预决算公开内容将更加详细。
据悉,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要求,各省区市需公开的行政经费内容除了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还涉及各政府部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设办公楼等各方面的费用。
本市区县“三公经费”、行政经费的公开也有了时间表。“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原则上应比照市级做法,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积极做好“三公经费”、行政经费支出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对于已具备公开条件的区县,要主动公开;尚未做好准备的,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2012年起公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市政府这次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的“通知”,要求公布内容还须细化,政府预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2012年,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级政府预算中部分重点支出,进一步细化至项级科目。
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通知”。及时在于2011年已经进入第4季度,2011年的政府决算和2012年的预算已经着手准备,而其重要性则体现在明年公开的预决算内容要求更加详细。
对于预决算工作,我们长期以来缺乏从建设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的高度来认识。或者说,一些政府部门仅仅是把执行预决算和公开预决算信息当做上级的指示,而不是出于依法行政的自觉。
今年第10期《炎黄春秋》有一篇介绍罗隆基人权与法治史观的文章,其中谈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罗隆基对国家建立预算制度是从法治角度加以认识。罗隆基认为,财政上的法治,就是国家应该建立预算制度,人民有国家的财政管理权。他说,预算制不是指国家财政上预先的统计或款项上预先的支配的一种计划,而是“国民直接或间接批准政府每年的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制度”。这里应注重的是“批准”二字,它是人民行使国家财政管理权的标志。所以,预算制不只是经济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也是法治的问题,也是法治的表现。罗隆基提出国家财政实行真正的预算制,在法律上必须具备以下三条基本的原则:第一,不经人民同意,政府不得强行征收任何赋税,公债、乐输。第二,不经人民同意,政府不得任意分配并开支国家的收入。第三,国家款项不得移作私人团体的用款。他同时认为,“国家的坏人越多,制度越重要。制度的功用在把坏人作恶的机会,减少到最低最低的限度”。罗隆基这种把财政的预算提到法治高度来看待,的确对我们今天做好预决算及其信息公开是一种推动力。我有时常常惊叹,我们现在对一些社会问题的认识,其高度或角度都远不如前辈人。罗隆基在80年前已经有了法治预算的观念,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J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