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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常红)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召开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热点问题研讨会就审判程序,侦查程序和证据制度改革进行深入讨论。来自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校的博士、博士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共同进行了探讨。
关于证据制度,与会专家表示,辨认笔录与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在来源上是不同的,性质也不相同。定罪和量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草案仅规定了定罪问题的证明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责任问题。此外,应单独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标准。对于证人保护方面,应明确规定提供证人保护的机关,以明确责任,避免相互推诿。
修正案草案将电子证据列为证据的一种,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但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也有不甚合理的地方。侯宏林博士认为,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为同一个证据种类的做法不妥。辨认笔录虽是司法机关制作的,但其来源主体是被害人或被告人、证人。这与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在来源上是不同的,性质也不相同。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问题。与会代表充分肯定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但认为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于“举证责任”的名称。杨立新博士认为,“举证责任”的名称表述并不准确,应该规定为“证明责任”,因为证明责任包括了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两方面。季桥龙博士后则认为,“证明责任”一词的含义十分混乱,至少有六种不同的解释,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法律都没有使用过“证明责任”一词,而是采用“举证责任”的提法,修正案采用的名称延续了以前的传统,更符合实际。
关于量刑的证明责任。李玉萍研究员认为,定罪和量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草案仅规定了定罪问题的证明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责任问题。余茂玉博士后也认为,近几年来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实践中已经十分重视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将这些经验上升为立法。
修正案将“排除合理怀疑”规定为刑事证明标准,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也有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地方。
草案没有明确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余茂玉博士后认为,对定罪问题的证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可以的,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准确性,但是如果对量刑问题也适用同样的标准,则要求过高,会造成证明困难,特别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方面,证明标准不应当设置过高。因此,应单独规定量刑问题的证明标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问题,朱桐辉博士认为修正案的第57条对此有了规定,并且采用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修正案对证人制度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等制度,这是刑诉法的一大进步。有代表认为,从完善该制度的角度看,应当进一步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证人保护方面,应明确规定提供证人保护的机关,以明确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在证人出庭费用方面,可以明确规定由法院列入财政预算来解决。
此外,雷小政博士后提出,我们应该审视立法中忽视逻辑、语义等方面的问题。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出现了许多用词模糊、语义不清的地方,容易让人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也容易为将来有关机关适用时随意解释法律留下缺口。例如,很多地方出现“等”情况的用语,导致产生不同的理解;再如证人保护措施中的“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到底是什么,对此应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