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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将人物表现得真实,一些演员努力让自己“入戏”,把人物刻画得十分逼真。没想到,在天津市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名被告人掌握了该技巧,并最终和同伙一起将一名老妇刚从银行取出的4万元抢走。昨天,红桥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接受采访时,该被告人仍然对自己的演技颇为自信。
案情回放 三人合谋抢走大娘4万元
本案第一被告人高某系内蒙古人。开庭后,他在庭中称:“今年3月我来到天津给同乡看房子。5月26日,我打电话联系到过去的‘狱友’卢某,提议去骗点儿钱,卢某表示同意。”高某准备了作案的“道具”:一沓假收据,上面绑上一张100元的人民币。然后,他将这捆假钱放在一只袜子里。当天10时,高某、卢某、于某三人骑自行车从河北区来到红桥区。在某银行新村支行门前,高某示意卢某进入银行寻觅目标,身穿黑色上衣、头戴棒球帽的卢某进入银行后,见64岁妇女沈大娘正在取款。
卢某从银行出来骑行一段距离,故意将“道具”扔在了地上,沈大娘喊了一声,但卢某假装听不见,向前骑行。这时,高某走到大娘身前捡起了东西,假装打开观看,故意让大娘看到里面的钱。高某提议和大娘分钱,大娘表示同意。于是高某就带着大娘来到附近的小区一个楼门的一楼和二楼之间。
就在高某假装分钱之时,卢某突然出现,问高某是否捡到其丢失的钱。并称丢失的袋子有7000元美金和5000元人民币,且钱上有记号。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给卢某看完后,卢某说这不是他丢的钱。然后,卢某又要看大娘的钱。大娘说钱是刚从银行取出来的,沈大娘从包内拿出刚取出的4万元钱和取款凭证给卢某看。卢某假装看了看钱,然后把钱放在高某手里,而高某以外面有人让他作证为由,拿着钱火速逃走。临走前,他将“道具”扔在了大娘的车筐里。大娘见高某走了,就抓住卢某,但卢某以追高某为由得以脱身。
作案得手后,高某分得1.4万元,卢某和作案时负责放风的于某各分得1.3万元。高某用1万元归还了欠卢某的1万元债,而于某在海河边玩牌时输了1万元。法院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开庭前,卢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3.1万元,警方收缴的9000元已返还给受害人。
法官说法 三被告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制造骗局对老人实施欺骗,为何以抢夺罪对他们定罪呢?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如果三被告人将老人彻底蒙蔽,让其心甘情愿地将钱交出来,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而本案中,老人已经发觉自己上当,而被告人仍然控制钱财并逃跑,该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抢夺罪对其定罪量刑。
据本案公诉人介绍,被告人高某有过类似的犯罪行为,在那次犯罪中,高某假装和被害人分钱,而其同伙偷偷地将钱拿走,他们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条件,因此应以盗窃罪定罪。
对话被告人
行骗时要投入专找财迷下手
卢某虽然和高某曾在一个监狱里呆过,但在监狱里跟高某并不认识。出狱后,通过朋友一起吃了几次饭,才和高某熟悉起来。卢某说:“后来高某让我和他混,并称肯定比上班强。但我在此次实施犯罪前,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在半路上,高某才和我说出实情。”
公诉人表示,卢某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得非常娴熟,不像事先不知情,并让卢某对此进行解释。卢某表示,其在作案时,努力调整自己的心理,把自己当成一个确实丢了钱的人,而“不是在演戏”。所以,他的表演惟妙惟肖,有时难以自拔。
“我的作案手段是在电视里学来的,虽然以前曾作过案,但这次我作案后仍然有些害怕!我们在作案时不考虑作案对象的年龄,只要他脸上带着财迷相,贪小便宜,我们就对其下手。”
对话被害人
分钱不图便宜本想送派出所
被害人沈大娘对记者说,她的儿子是一个包工头,由于急需钱给工人发工资,她就将女儿存折上的4万元取了出来。没想到出了银行后遇到了这样的事。但沈大娘表示,她同意分钱并不是贪小便宜,而是想把钱送到派出所立功。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沈大娘举出好几个例子,以证实其想立功的说法。比如说曾拾到“金锞子”,送到了派出所,还获得过奖状。
沈大娘说,被骗后她的脑子一片空白,腿也软了。在此,她提醒中老年人,在存取大额款项时,最好不要一个人去。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温金凤摄影新报记者崔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