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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将被追刑责。(据10月25日《京华时报》报道)
无可否认的是,这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机构看好精神病院的作用,将其作为非法拘禁的替代产品,尤其是用在各种维权、上访人群中,使得他们更加不受法律的保护。譬如,武钢职工徐武状告单位,莫名其妙地被送进精神病院,今年4月,徐武“飞越疯人院”,逃到广州试图证明自己没病,结果又被警方强行带走。
一个正常的人一旦被权力部门送进精神病院,那他就永远被打上了精神病人的烙印,想正名比登天还难。正常人“被精神病”不仅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更是对人权的残酷践踏。
在此语境下,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对故意“被精神病”责任人,将以刑律伺候,这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好消息。倘若此草案能顺利通过,这不仅有望减少或杜绝“被精神病”情况的发生,也彰显了中国人权的进步。然而笔者担心和忧虑的是,将故意“被精神病”提高到刑罚的高度上来,“被精神病”就真会负刑事责任,这种现象真能得到遏制吗?
其实,即使《精神卫生法》未出台,根据现行的法律就可以追究故意将他人“被精神病”的刑事责任。因为现行的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的条文写得清清楚楚,但问题是,谁来执行呢?众所周知,有能力让正常公民“被精神病”的,往往是公权力机关和官员,而且往往是一个集体行为,谁能追究政府和相关官员的刑事责任呢?何况,判断有无精神病也是个大问题。官员说你有精神病,当然,“御用”的鉴定机构也会作出如此的结论,而公民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也会找个医院作出鉴定结论,那么,到底谁说的是真的?我们并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专家们也无须出庭作证,到头来,还不是谁有权力谁就说了算?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被精神病”入刑,这对于守卫“精神卫生”来说仅仅是一个开始,在踏出这一步之后,还有许多更为艰难,更为现实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比如如何去细化法律,如何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力,维护法律威严,让法律成为人民实实在在的保护神,都还需要持久的努力。有真正制约权力的决心,才会有“精神卫生”的湛蓝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