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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讯下月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部门登记即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10月24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国务院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施行后,从1987年至今暂行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将被废止。
据了解,《条例》取消《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对一些内容进行修改。如: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取消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另外,《条例》还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条例》还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孙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