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讯 董某和尹某联合成立了一家健身娱乐中心,董某为该中心负责人。2009年的时候,董某与一位姓刘的台球俱乐部主达成协议,订立了租赁合作协议,租期为2年。一年之后,董某见刘某所经营的台球俱乐部生意颇为红火。为了给刘某经营提供便利,董某委任刘某为健身娱乐中心总经理,并加盖了该中心的公章。
2010年9月,董某又与刘某订立了变更刘某为该中心一般纳税法人代表的协议,并将该中心的专用公章等相关物品交给刘某,由刘某负担并交纳该中心的税款。但是,刘某在经营台球厅期间,其所对外销售的饮料、食品等物品,进货时一直与经销商记账,并在记账的时候加盖了娱乐中心的公章。而刘某却在2011年之后一直没有向经销商缴纳费用,经销商多次上门催债,但刘某拒不将这笔钱归还。经销商随即找到董某,要求董某、尹某以及刘某一同将所欠的款项归还给自己,但是董某却认为,自己只是将场地租赁给刘某经营。欠款应由刘某自己归还。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刘某租赁该健身娱乐中心用于经营之后,该中心负责人董某委任刘某为中心负责人,并准许刘某以该中心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将公章等物品交给了刘某,其租赁的性质并不属于企业财产租赁,而是已经属于企业经营权租赁。企业经营权租赁是指企业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向企业支付租金。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故刘某租赁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该娱乐中心进行承担,如果刘某继续拒绝支付欠款,则应当以该娱乐中心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董某和尹某对该欠款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