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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保洁员在小区内做卫生时,从人字梯上摔下致头部重伤。而后,接受服务的物业公司及雇用该保洁员的服务公司相互推卸责任,不予赔偿。保洁员遂将二者一并推上被告席。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服务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令其赔偿保洁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本市一家清洗服务公司雇用中年女子郑某做家政保洁工作,平日保洁费用均一次一结。2010年11月9日,该服务公司与本市一家物业公司,就某小区的物业保洁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服务公司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内的上述小区共18栋楼的公共区域及院落进行日常保洁工作,服务公司包工包料,服务期限自2010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同时,合同还约定,服务公司对保洁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工作期间,由服务公司引发的人身意外伤亡事件,均由服务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为该小区进行保洁工作。其间,双方经协商,服务公司为该小区6号楼做拓荒保洁服务,该内容不包含在合同内,为服务增项内容。此后,服务公司就增项的服务内容进行了保洁,郑某亦参加了此项保洁服务。
同年12月16日,服务公司再次联系郑某到上述小区6号楼内的食堂做保洁卫生,约定报酬为150元。当日,郑某在保洁过程中,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从6号楼内拿来一个铝合金人字梯,郑某在梯子上做保洁时摔倒受伤。事发后,服务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郑某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郑某伤情为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创伤、脑挫裂伤等。自事发当日至今年1月8日,郑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今年4月,郑某以其因摔伤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上述服务公司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对此,被告服务公司辩称,其公司应被告物业公司的请求,介绍原告为物业公司食堂做卫生,同时与物业公司约定报酬为150元,清洁完毕后当场结算,故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保洁过程中,物业公司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是造成原告摔伤的重要原因。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本案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劳务中受伤应由服务公司承担责任,而且原告保洁内容属于增项部分,其公司已将费用支付给服务公司,所以其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前受雇于被告服务公司做保洁工,每次保洁费用均由该服务公司与原告结算。2010年12月16日,原告到被告物业公司做保洁亦是接受被告服务公司的要求,因此,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应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规定,被告服务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根据原告因伤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