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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记者郑旭森、通讯员天法宣报道:朋友结伴打球,因为碰撞导致重伤,伤人之责谁来担负?近日,天河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运动中意外碰撞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者的同伴被判处承担伤者80%的医疗费以及25%医疗费以外的损失。
事件:打球相撞左眼变盲
去年8月1日,原告王某和被告符某在某羽毛球馆搭档与他人进行双打时,因争抢对方一个来球,站在前场的原告与站在后场的被告发生碰撞,导致球拍击碎原告所佩戴的眼镜,造成原告左眼受伤。原告受伤当天入住省人民医院治疗, 8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角膜穿通伤;虹膜离断以及晶状体不全脱位。
同年8月19日,双方在案外人谢某的见证下签订《备忘录》,约定符某承担王某医疗费用的80%,王某本人承担20%,其后符某向王某支付了13000元。今年1月10日,经司法鉴定,王某左眼被钝器击伤致左眼盲目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王某因此支出鉴定费844元。其后王某起诉要求符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45万余元。
争议:直接击伤还是意外伤
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搭档进行双打时,置原告人身安全于不顾,动作凶猛,导致原告终生残疾,并提供了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证言,证明是被告的球拍直接打伤原告的。
然而,被告认为事发时是原、被告的球拍碰撞到一起后其中一个球拍反弹打到原告,但不清楚具体是谁的球拍打到原告,其并无恶意。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违法性,只愿意承担25%的补偿责任。
法院:被告担25%补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搭档打球过程中发生碰撞在所难免,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在原告本次受伤中存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本次受伤除医疗费以外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75%的责任,被告承担25%的责任。至于医疗费的承担问题,由于原、被告已就原告医疗费的承担问题签订《备忘录》,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000元,最终确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69595.55元。
郑旭森、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