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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燕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燕某虽然连续取款7次,数额达到17500元,但燕某在取款结束后马上意识到了错误——这点从监控上可以看出,燕某取款时间大约是晚上7点,而7点半燕某就到派出所投案了,时间间隔很短。
燕某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燕某举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已经退还了全部钱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办案检察官介绍,燕某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终,经过检委会讨论,桐庐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燕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