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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6月22日,杨某独自一人到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准备取钱时,发现柜员机内有一张没有被人取走的储蓄卡。出于好奇,杨某点击了一下“查询余额”,发现卡里有5687元。被这突如其来的“意外惊喜”砸昏头脑的杨某,分四次取走了卡里的5600元现金后离开了现场。
事隔12天后,一直惴惴不安的杨某无意中在报纸上看到失主寻找储蓄卡的启事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定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取走的5600元现金。近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获悉,杨某被判处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过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称,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西夏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杨某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 申东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