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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租赁的仓库发生大门倒塌,砸伤了人,而租赁双方对大门的维修责任又没有约定。那么,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0年3月,某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从某服装厂租赁闲置仓库一处。双方签定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两年,但对维修并未约定。 2011年10月的一天,化工商贸有限公司雇佣的仓库看管人老李,上班时间将自己的两个儿子带到工作单位玩耍。因为当时有人提料,老李忙于工作,两个小孩就自己玩耍。随后,两个人分别扒在铁门上摇来摇去,玩荡秋千的游戏。由于大门年久失修,已经锈迹斑斑,所以在孩子们玩耍过程中轰然倒地。老李的小儿子躲闪不及,被大门砸到,右腿骨折。对于孩子的受伤,究竟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齐建春律师认为,家长、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和服装厂三方应分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服装厂作为出租人将限制仓库租赁给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同时,租赁合同并无约定维修事宜,应依法认定服装厂对租赁物亦有维修的义务。因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装厂与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发的仓库及其铁门均负有共同维修及管理义务。而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在使用仓库过程中,对租赁物管理不善,致员工的孩子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应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老李作为一名职工,上班时间违反工作纪律,带未成年子女上门,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受伤,故应自负相应责任。(记者 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