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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清理公路超期收费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天津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已进入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2月底前,市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将对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的专项清理,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两类违规行为停止收费
对两类存在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擅自变更收费(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两类情况调整收费期限
对两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
2、经市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对上述2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降低通行费偏高收费标准
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市发改委会同市市政公路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研究降低过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八类违规收费站点坚决撤销
根据国家五部委的规定,八类违规收费的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
2、超过市政府批准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及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市(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记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