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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静海县检察院对一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捕决定,并依据该院制定的《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释法说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释法说理规定》)首次对县公安机关和被害方进行了书面释法说理。
2011年10月,犯罪嫌疑人孙某被公安静海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办案人员经审查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做出了不捕决定,并依据《释法说理规定》向县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不予逮捕理由及补充侦查方向进行了细致说明,同时还向被害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在说明不捕理由的基础上,告知其依法享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相关权利,并建议被害方通过法定方式与合理途径主张权利,这一举措获得了县公安机关和被害单位的充分认可。
《关于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释法说理的规定(试行)》是县检察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规定一出台就受到了市检察院的重视,并被市检察院确定为全市试点单位。(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王静 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