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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读者:我是一家医院的医生,请问放射科女职工在孕前期3个月从事医学放射诊断工作是否可以调离工作岗位,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放射作业怎样计算?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为此询问了市人保局的有关工作人员。据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医学放射诊断工作并不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内。据此,调整工作岗位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调离该岗位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解决。第二种解释为,已怀孕的女工,第1-3个月,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放射作业的工作,即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如果该放射诊断岗位中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规定的剂量,则必须将该女职工调离岗位。如果放射剂量没有超标,而该女职工又不能胜任该岗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