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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超市工作的洪某理货过程中不慎跌倒造成工伤,单位以其停工留薪期间未到岗工作为由,停发了他的误餐费。近日,洪某将单位告上法庭,经南开法院审理,认定误餐费属于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固定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仍应支付,一审判决支持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洪某自2008年12月中旬起在南开区一家大型超市打工。今年1月10日晚7时许,洪某在理货过程中不慎跌倒,后经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枕部头皮挫伤及左膝部软组织挫伤。2月中旬,其被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继而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后经洪某几次申请,停工留薪期延至8月10日,这期间,他一直未到单位工作。
该超市由于没有为员工工作期间提供免费就餐,故而每日向员工支付6元误餐费。然而自洪某发生工伤,超市一直未向其发放误餐费。据此,洪某于日前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他1月至7月间误餐费共计9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工伤接受治疗而停工留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告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被告公司按月支付。本案中,误餐费系被告公司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固定福利待遇,因此依法应在原告停工留薪期间予以支付。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持原告误餐费966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