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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案例屡见不鲜,并有不断上升的势头。
委托人败诉
律师存在严重过错?
叶先生因财产权属纠纷聘请潘律师代理诉讼,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6000元。潘律师作为叶先生的代理人参加了法院的预备庭审理、庭审审理,并向该院递交代理词。审理期间,叶先生在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后,提出不排除日后再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要求法庭给予15天举证期。法院遂另行安排开庭,叶先生也在庭审中补充了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叶先生给付案外人27万元。叶先生不服,另聘其他律师代理上诉和再审,但仍未能挽回败局。
去年8月,叶先生以一审代理律师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该案误判为由,将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叶先生在诉状中称,法院审理财产权属纠纷过程中,被告律师在对方提到资金去向问题时,却不允许己方提交资金去向的证据。此后又称去了外地,反击的时机全部丧失。叶先生另请的律师提出,被告律师在对方提出新情况后仍坚持错误的应诉方案,配合对方证人做伪证,恶意串通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正是由于被告律师的严重过错直接导致了该案的误判,造成叶先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事务所辩称,本所指派的律师代理的是一审的财产权属纠纷,证据都是由原告提供的,律师遵守了律师职业道德规定,每次开庭都到场,没有任何过错。叶先生的败诉是案件本身的必然。原告在后来的二审和再审中聘请其他律师,都没有改变一审的结果。原告方所述的本所指派的律师与对方串通等都是虚构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述被告律师阻止其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节,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律师在该次庭审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计时收费
1小时收费3万元?
2008年初,肖女士的丈夫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警方依法逮捕,心急如焚的肖女士通过朋友联系了一位姓周的律师,双方于同年4月签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周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000元,确定工作时间为10小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协议签订后肖女士按约支付了代理费3万元,周律师则在两天后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几天后,周律师告诉肖女士,他已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现在只能等起诉书下来再说。同年7月,肖女士再次打电话询问起诉之事,周律师告知第一阶段已结束,再做下去就需再付8万元。肖女士听了很是不爽,于是又花4万元另聘律师为丈夫作刑事诉讼委托辩护。嗣后,肖女士因与周律师协商退款事宜未果,遂将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肖女士诉称,之前因与被告的周律师谈好代理整个案件是5万元,才与之签订《委托协议》。被告律师在收取原告费用后,仅到看守所去过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间为1小时,没有提供其他任何服务,按照计时收费1万元已经足够,被告的收费不合理。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代理费2万元。
被告律师事务所辩称,刑事案件代理一般分三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原、被告当时约定第一阶段的代理费为3万元,代理费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也在行业标准内。被告在接受委托后,已完成协议约定的第一阶段的工作,工作时间也达到协议约定的10个小时。被告同意退还原告5000元。
法院认为,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发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中,对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计费方式为按时收费,但对相应的工作内容和时间未作过约定。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除提供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及此过程中必须办理的联系手续等证据外,对其他工作内容和实际工作时间均未能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据被告为原告实际提供的法律帮助,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2万元。
特约通讯员侯荣康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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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法院对近年来的40多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统计分析表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为:
-合同约定模糊、不明确;
-收费行为不规范;
-律师个人执业行为缺乏直接约束;
-当事人对法律服务行为的错误理解,往往以案件结果作为衡量律师工作的标准或支付律师费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