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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书背后附上法官寄语,渗入法官的伦理道德思想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习惯做法,并被广大民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然而,法官寄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比较少见,我国司法制度长期受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较重,更多强调自上而下的服从和权威,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当代司法的规律和经验表明,过度的强制非但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和认可,反而会引发他们的不满乃至反抗。因此,如何用一种柔化、感性、道德的力量来教化当事人,与法律的强制手段做到优势互补,显得很有必要,法官寄语便是这种“司法软实力”的最好诠释。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加强调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创新方面的功能发挥,这就要求我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做到情理法相结合,实现社会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人性化司法的方法和尺度成为摆在司法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涉及亲朋好友之间的邻里、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多半打官司是假,想出口恶气是真,甚至要求解决不相干的纠纷,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法官也时常面临“有理说不清”的窘境,无奈之下只能“就事论事”,但裁判结果终归不能让当事人满意,非但不能彻底化解矛盾,双方积怨反而因诉讼不断加深,陷入“找茬诉讼”的怪圈。
讲友情、重亲情在我国有着优良的传统,亲情、友情一旦破裂,由此造成的误解非常不易消除,甚至影响几代人的关系,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不得不判决结案,法官虽然完成了纸面上的工作,但化解纠纷的目的却没有达到。法官在判决书中虽然可以兼顾情理,但困囿于格式和结构限制,更多表现为对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的认定,加之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的不足,导致判决书本身的说理功能大打折扣,裁判结果显得比较突兀,难免引起当事人的误解,甚至对法官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引发不必要的缠诉和信访。
法律文书讲究法言法语,但也存在“法理失衡”的弊端,感情用事的当事人一时难以理解,加之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的限制,在高度凝练的专业词汇面前常常无所适从。而法官寄语文无定式,可在法律与当事人之间搭建思想沟通平台,法官通过找准双方矛盾产生的根源和关键,从自认为最恰到好处的角度入手成文,用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语言和当事人交流,让其充分感受到法律之外的人情味,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法官的良苦用心才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思,从而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息诉服判。
法官寄语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有效延展,是对法官调解工作的高度凝练,这种书面化了的道德感化语言,不仅能够填补裁判文书规范化的不足,还能充分发挥其亲情感化功能,拉近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法官踏踏实实俯下身,充当有血有肉普通人的角色,用自己的人生感悟告诉当事人怎么说、怎么办,为其讲做人和做事的道理。“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官用平民化的语言进行温情劝导,从多个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也许就是一句饱含深情的话语,就能让当事人产生情感触动,从而弥补法律简单介入家事纠纷的苍白无力,在化解矛盾的同时让他们重拾亲情,实现一举多得的良好效果。
“法的理念是正义”,而正义的实现方式可以有多种,关键看是否适应特定的历史和国情。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格局的不断完善,对司法水平提出了一些新的期待和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正确看待司法本身的运行规律,在为民司法过程中不断增加新形式、充实新内容。法官寄语作为一种法定程序之外的特殊产品,与传统裁判文书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功能,让司法的灵活性得到充分发挥,实现了“刚柔并济”。
总之,法官寄语不仅是司法文书格式的简单创新,还是法官能动司法价值观最具体、最直接的体现,并非某一法系或某一国家的专利,也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