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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黄福昌因在上海松江地区入室盗窃被劳教1年3个月,今年6月,因表现积极被减去1个多月劳教期,但他没有欣喜,反而寝食不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市劳教收容所检察室检察官赵海涛听说后,便与检察官徐文毅找到黄福昌谈话。经过反复盘问,黄福昌承认自己是正在服刑的假释人员,在1年多里,当地公安人员没有找过他或他的家属和担保人谈话,他也从未按规定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原来,今年30岁的黄福昌是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地区农民,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10月,因认罪服法、改造积极受到表扬,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11年8月23日。他被假释后,回老家江苏溧阳服刑,2010年春节擅自离开原籍来沪打工,后在上海入室盗窃于2010年7月被抓。赵海涛他们了解情况后,分别打电话给江苏、江西地区执法单位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在假释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收监执行。为此,他们向领导汇报后,决定向外地执法单位建议依法撤销假释,将黄福昌收监。而黄福昌本人却错误地认为,这次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不必服刑了。他之所以心神不宁,是劳教期满为9月1日,恐怕8月23日假释期满前赶不到服刑地,因而会被收监服刑。
检察官义正辞严地批评黄福昌,隐瞒自己假释情况,逃脱法律监管是违法的,不思悔改再次盗窃,应该被当地执法单位收监。为此,检察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溧阳监狱、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发出公函要求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后,按照法定程序撤销黄福昌的假释裁定并收监执行剩余刑罚。江苏省溧阳监狱回函,表示高度重视,建议公安机关在黄福昌假释期满前送回监狱执行。但是,此案涉及三地多家司法机关,且路途较远,究竟由哪个单位执行呢?法律规定,由原裁判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后,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为此,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在上海市检察二分院驻市劳教收容所检察室督促下,抚州市公安局启动了撤销假释程序,常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于今年8月31日作出撤销黄福昌假释裁定。后法院派法警赶到上海,于9月1日将劳教期满的黄福昌带回监狱,执行剩余刑罚1年10个月8天。而针对假释人员脱离监管的事件,上海市检察二分院驻市劳教收容所检察室给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发出了《检察公函》,指出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