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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张璠
讯新娘于婚宴上“落跑”,新郎在悲伤之余,决定向新娘的家人讨要婚宴的损失和精神补偿。新郎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塘沽的李某与王某决定于今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为了方便亲朋好友到场庆祝,二人与双方家长商议决定,提前于国庆黄金周内举行结婚典礼,随后再办理登记手续。于是,双方约定10月1日于女方家设宴,10月2日于男方家设宴,均由男方李某提前预约酒店。10月2日,李某突然发现无法与王某取得联系,当天的宴会也被彻底搅乱。后来经调查得知,王某在10月1日的宴会上,与前男友董某相遇并旧情复燃,二人于当天便离开天津,并于10月8日登记结婚。
对于王某的逃婚行为,李某痛苦不已,而且女方的婚宴由李某出资4万元,男方婚宴已交付给饭店的定金5000元也无法退还。李某遂与王某的家人取得联系,要求王某返还他这部分钱,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是王某的家人在表示抱歉的同时,认为男女双方目前并没有登记结婚,而关于仪式、宴会的商议决定,也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愿赔偿。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按照我国民间风俗,订婚男女家庭之间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通常称之为“彩礼”。10月1日女方设宴的费用,本不应由李某承担。而李某既然已经承担了这部分费用,则该费用应当视为“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这部分彩礼女方有义务向男方进行返还。而如果这部分钱属于是李某垫付的话,这笔钱则不能视为“彩礼”。不过其本应由王某承担,按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规定,王某也必须向李某归还这笔钱。不过,本案明显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即李某不会因此而遭遇他人在社会上对其贬损之评价,所以对于李某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法律不能予以支持。(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