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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今年9月底的某晚凌晨3点多,家住塘沽的张先生因为母亲病危从家门口着急地拦截出租车。这时,司机刘健开着出租车准备回家休息,张先生将其拦下,刘健告诉他自己已经停止营业了,并把“停止营业”的标志挂到车前。张先生将母亲病危的情况告诉刘健,希望刘建能够帮忙,将其送到汉沽。刘健听后心软了,但他又告诉张先生,到汉沽路远不好走,如果张先生执意乘车一旦中途出现事故,刘健概不负责。张先生马上应允了刘健。然而,刘健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到前一辆车,张先生的胳膊也因此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他事后找到司机刘健要求其赔偿。刘健说明二人之前出事故概不负责的口头约定,并表示张先生应当赔偿自己车子损害的费用。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贾长亮律师说,“出事故概不负责”的口头约定也就是一种载客运送合同。刘健没有将张先生安全地送达目的地,违背了他们之间的约定,同时由于刘健超车的过错行为导致张先生遭遇车祸受伤,因此张先生有权主张刘健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但该条款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虽然张先生接受了刘健的条件,但他是基于迫切需要乘车而接受的,因此这项免责条款有失公平。另外,该条款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对于故意和重大而致人损害的责任,当事人不得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所以,刘健和张先生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刘健应当对张先生进行赔偿。(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