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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陈炜华记者郭剑烽)今年2月18日,李女士至本市一商业办公楼办事,她跟随张先生入门。谁料张先生进门后,大门反弹回来,李女士正在伸手推挡,结果她的左手中指被夹伤骨折。治疗过程中,李女士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600余元。她认为该办公楼物业对大楼设备安全未尽到管理义务,玻璃门反弹力过重,致自己受伤,因此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办公楼物业赔偿自己全部损失4600余元。
杨浦区法院主审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加在李女士之前推门而入的张先生为本案第三人。法院认为,办公楼物业作为管理者,应确保楼宇设施使用的安全性能。李女士手指被夹伤显现出该物业的管理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对此,办公楼物业应承担50%责任。张先生使用公共设施,应充分注意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李女士因大门反弹造成手指骨折,可以断定张先生以较大力气推拉大门,造成大门反弹力度强劲,对此张先生虽非故意,亦应承担30%责任。李女士自负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