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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白志中记者徐轶汝)日前,一名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因擅自转移出售房屋所获的余款,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被松江区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
孙某系上海某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孙某与李某之间因业务往来共结欠李某货款100万余元,在多次催讨未果后,李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货款及利息。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分6期付款的协议。然而调解达成之后,孙某一直不还款,无奈之下,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找到孙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松江区泗泾镇的房屋,即查封了该房屋,并着手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09年12月,孙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由其自行出售法院所查封的房屋,并承诺所得房款扣除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及其他优先债权后,剩余房款用于偿还李某的欠款。法院遂于12月10日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
然而,孙某在2010年1月将房屋售出后,所得房款挪作他用,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执行人员确认孙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遂将有关材料交松江警方处理。2010年8月17日,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