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一片反思声音中,有人提出,应当立法惩罚见危不救的行为,通过法律扭转社会的道德滑坡,但是此议遭到法学专家的反对。
法律不是万灵膏药
就见危不救是否立法一事,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接受采访时称:“见死不救是社会道德问题,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
“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而且即便立法做出规定,道德跟不上来,会导致有人一看到别人受伤,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跑掉了,这样不解决问题。”陈光中说。
事实上,如果见危不救写入立法,则意味着赋予周围不特定人以救助伤者的义务,如不履行,则要遭受法律的制裁。专家指出,如此一来法律打击的范围未免太大。
我国的刑法中存在“不作为”的犯罪方式,即基于法律或契约而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刑法上的结果产生,即需要承担刑法责任,例如母亲具有哺育婴儿的义务,如果不哺育婴儿致其死亡,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但是该种作为义务的设定是非常谨慎的,一般仅限于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如夫妻、母子)、事实上的紧密联系(恋人)或契约关系(基于合同照料他人)而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特定主体之间,绝对不能扩大到所有基于道德产生的义务,以显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法律,其后果往往是剥夺行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如果过路人都被处以刑事制裁,那么最可能的后果就是连过路人都不会有,因为大家都会远远绕着走。专家指出如此立法不知是会遏制冷漠还是助长冷漠。这样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难以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缺乏运转的合理性基础。
南京晓庄学院人文学院教授邵建称:“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会导致国人更加恐惧,以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这类法律。”
由惩罚到奖励
与其惩罚不救助者,不如转而审视一下救人者的处境,通常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危险性较高,常发生见义勇为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例如今年5月,广东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见义勇为,开车追劫匪而酿成车祸,所得奖励却不抵赔偿金,生活陷入困局。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在全国立一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有积极意义。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权的市,对于见义勇为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规或条例,但基本上都把见义勇为定义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的概念,朱永平则认为应当把对路人的救助、对危险状况的救助,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都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里去,并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
当前各地对见义勇为的奖励规定较为散乱,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对何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并且往往侧重“要奖励”,但对于如何实现见义勇为所引起的赔偿、抚恤等问题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解决方案。
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不仅应当奖励,还要使奖励以及救济问题能够得以落实,只有统一认定标准、充实资金来源、确定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才能使救人者得到基本的保障,才能让好心人在施救时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