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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市男子郑某拾获装有10万元的公文包,失主上门索要时,郑某提出要1万元酬金,否则不承认拾得公文包,失主同意郑某扣留8千元作为酬金。后失主认为其索要酬金过高,要求退还5千元,遭拒后失主将郑某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拾到遗失物后,依法应当返还马某;至于马某是否给付酬金,应由马某主动、自愿地作出表示,马某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东方今报》
-要的多了点。
-失主有点小气了。
-两个贪财奴,不解释。
-个人认为,失主这种行为不妥当。有很多的人丢了财物都找不回来了,真正丢过东西的人是很有感触的,都能急死。真找不到的时候不用说8000了,付出一半金额找回你都愿意。
-讲好的报酬,失主又后悔,不是出尔反尔吗?
-讲好如同签了合约一样,还好意思告人?
-支持楼上,讲好的报酬就是达成口头协议,应是合法的。
-还失主了还惹官司,真麻烦,没人知道就别还了,好人做不得啊!
-当小气的失主碰上一个贪得无厌的捡钱者时,法官就成了主角。
-这么判决,以后捡钱还敢还哪,法律风险太大了。
-这个人本来就不想还钱包的,是因为被人看到了没办法。
-说句实话,如果我捡到了我还是会还给人家的,至于报酬请我吃个饭就ok了。
-我若捡到,一定想尽办法找到失主还给人家;别说给钱答谢,哪怕一包烟我都不会收。
-那本来就该是人家的钱,不是我的。不义之财不取,取了,我岂不成了不义之人?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郑某算不上拾金不昧,他想昧但是好多人发现了他昧不起来,要是没人看见他绝对一分都不会还。
-记得日本好像拾到钱交给警察可得10%,如果三个月没人领,所有钱给拾到的人。
-楼上说的是香港,捡到不交公的要追责。
(整理陈庆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