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一)建立优秀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制度。每年本市组织公务员招考时,按照当年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考录;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年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招聘。同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二)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制度。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43号),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推荐力度,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时,按照当年参加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退役士兵数量的20%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择优招聘。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根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给予减免一定比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具体减免标准及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执行。
(三)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将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24000元提高到35000元。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官,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算,按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6%。(未完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