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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2007年,来新区打工的李琳和吴晨是一对恋人,两人同居不久后,李琳就怀孕了。由于当时李琳的父亲欠下一笔债需要她帮忙还,因此李琳决定将孩子打掉,等过两年两人正式结婚后再怀孕生子。李琳与吴晨商量打掉孩子的事,吴晨虽然很失望,但是看着李琳为家人分担债务很辛苦,只好答应了此事。
由于吴晨在家是独生子,父母一直都希望儿子能够尽快成家生子,当得知未来儿媳妇有了孩子,老两口马上拿出5万元,希望儿子尽快办理婚事。李琳收下了钱决定过两年再结婚,可当吴晨的父母得知未来儿媳妇打掉了孙子后便要求儿子与李琳分手。2008年,为了安抚老人的心情,吴晨让李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要求李琳保证结婚后两年内尽快为吴家添丁,如违反,李琳将赔偿男方生育权安慰金5万元。此事就这样平息下来。2011年,李琳和吴晨结婚三年多都没有怀上孩子,吴晨迫于父母的压力决定和李琳离婚,并要求李琳按照保证书所写的,履行协议赔偿男方5万元。
律师说法
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说,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它不受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的限制,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本案中,吴晨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效力,也不属于离婚时的赔偿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例吴晨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李琳写下的保证也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他也不能获得赔偿。(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