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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今年7月,竺女士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塘沽中心北路附近的二手房,由于那时没有考虑到暖气的问题,所以双方没有就取暖费的问题进行说明。没想到,今年10月份竺女士去交纳供暖费时供热方竟然告诉她这套房子欠了两年的供暖费,如果今年不将前欠款项补齐,竺女士很快就将成为“被告”。竺女士觉得冤枉,于是找到原房主。原房主则表示,既然房子已过户,这笔欠款也随着过户的房子落在了竺女士的身上,因此拒绝缴纳欠款。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原房主所欠的供热费应由原房主个人承担,尽管房子已经卖出去,但原房主也应当承担曾经的欠款。供热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原房主所欠供热费。提醒市民注意,在购买二手房时有很多细节的东西容易被人忽视,在购买的房屋出现欠款时应及时找到原房主或相关部门,说明原因,并注意保留购房时所有的票据、合同等。(记者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