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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逐步推行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财产公示相较于财产申报,对申报人隐私权的限制更为直接和严厉。因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可能受到损害,如何在制度中实现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平衡呢?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屠振宇在《法商研究》上发表的文章《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中指出:
隐私权在现代社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对隐私权的不当限制或恣意剥夺,都将导致对个人人格尊严的损害。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
笔者认为,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只有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