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由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将享受优惠政策——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申办需《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补贴发放前公示亡者信息
补贴受理步骤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