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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单学熙)昨日获悉,《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办法》补发。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申领手续。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不在适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