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胡勇
《法制日报》报道,近日召开的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首部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该草案中有关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机制的内容引人瞩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但伤害被害者的身体、摧残被害者的精神,而且往往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因此,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方协作,对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基层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组织在化解家庭矛盾、从源头消除家暴隐患、及时保护被害者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基层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组织有着接近群众、了解情况的天然优势。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无论是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是治安联防组织、治保会、居委会等组织,对于受害人的请求和投诉都应当认真对待、积极介入,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正在各地推行的社区警务室应当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一条重要途径。应赋予社区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的保护令并负责执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救助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敷衍塞责、冷漠拖延,以致于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基层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组织还可以通过开办主题宣传栏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大力宣传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文明家庭”等先进家庭典型,大力宣传文明处理家庭矛盾问题的方式并对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和谴责,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