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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至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近年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的六个特点。其中一个特点是,受贿方式更加隐蔽,由以往主要收受现金的方式,向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收受商品房、低买高卖等交易形式受贿及特定关系人受贿转变。
当前,中央正在不断加大反腐斗争力度,然而,依然有很多政府官员企图权力寻租。腐败手段和形式变得日益多样化,权钱交易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方式、新“变种”。权力入股正是一种腐败的新形式。与以往的很多权钱交易勾当相比,以干股牟利,是腐败和反腐败的斗争中“应运而生”的一种更隐蔽、更巧妙的腐败形式。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官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但相关法规对违规公务员的处罚并不重。许多官员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在许多出产煤炭、铁矿的地区,权力干股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寻租并不仅限于矿产、地产等领域,早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权力入股现象之所以如此普遍存在,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有关:少数官员掌握决定权、利益优先、市场竞争不透明以及管理混乱都给了权力干股肆意滋生的机会。有需求,必会有市场。一些公司、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离不开公权力作为“保护伞”,而某些腐化、堕落的官员也经不住通过干股分红的诱惑,正是这种权钱交易、互相利用,给了权力干股巨大的生存空间。
从本质上来看,公权力是公众让渡出来的,公众之所以愿意这样做,目的在于通过上缴部分私权来换取公权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一些官员把公权力当做入股的资本,置换私利。一旦官员成为了公司、企业等的股东,自然也就权为“股”所用,利为“股”所谋了。官员以权力入股方式变相收受贿赂,贻害无穷。首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其次,官员应当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有违人民的重托,其行为在社会中引起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有损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再次,通过这种权力寻租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社会上引起的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的扭曲反应会产生连锁效应,有悖我国的社会价值观。
权力入股作为新形式的隐蔽腐败,已经成为各个行业的潜规则,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明确规定。它好似一把利剑,直至腐败要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如在干股受贿案中,干股受贿的认定、干股实际转让的证据认定、受贿数额的计算、未遂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合作投资型受贿和干股受贿的界限有时难以把握;在一些投资、入股型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对行贿人提供的出资款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干股股本金往往难以说清,对此是定合作投资型受贿还是干股分红型受贿,存在分歧等等问题。
当前,不仅要通过不断地完善法律,对各种新型职务犯罪进行严惩,更要通过改革,建立完善成熟的民主机制和法治机制,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合理制约,做到权力的分化和制衡,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真正达到将权力置于无法私用的境界,使想犯罪者不能犯罪——这才是职务犯罪根治之策。否则,在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中,打击了权力入股腐败,还会出现更多、更隐蔽的新型职务犯罪手段。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