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凡具有本市户口、且未享受本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1800元的丧葬补贴,家属可在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丧葬补贴。
《办法》指出,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去世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请手续。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补贴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