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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一说
吴立民:公车私用出车祸应通报
“我觉得政府迟迟不向公众及媒体通报这起交通事故,不紧急给出处理意见,都是不妥当的。”市人大内司委委员吴立民说,只有通报事故的严重后果,才能对深圳目前泛滥的公车私用起到警示作用。
吴立民说,媒体关注到这起交通事故,是因为它产生了比较严重的交通后果,实际上生活中还有很多起公车私用,被人们忽视并且习以为常。“凌小红只是个科级干部,就可以这么简单调用公车,你想想深圳有多少这样的干部呢?”
吴立民认为,凌小红事件只是个案,政府应该深思,为什么她可以很简单地使用公车去旅行,为什么一到节假日,深圳很多单位的公车就变成了私家车,“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写过文章《公车私用是腐败表现》,一辆公车一年养下来至少四五万元,我做人大代表的10年,每年都在提公车改革的建议,比如贴标、卫星定位,但是建议只是建议,每年得到的回复都是要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
吴立民希望,媒体可以充分讨论这次严重的公车私用交通事故,借此能够真正撬动深圳“艰难的公车改革之路”。
-事件追问
1.为何调查多月仍无结果?
事故发生于7月份,随后福田区沙头街道办和福田区委介入调查,已经证实事发当天凌小红确实是公车私用。然而事发至今已有4个月,为何仍无相关的处理结果?
按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书记麦振新的说法,凌小红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当时昏迷送至惠州人民医院,后来回深圳后又曾断断续续到福田人民医院医治,至今仍未完全恢复,患有间歇性失忆和间歇性暴躁,10月份去凌小红家里探望时,她认不出所里的同事。麦振新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担心进一步调查会对凌小红造成刺激再导致不幸事件发生,先等其病情稳定再行调查。
2.私了之后是否还应追责?
广东卓建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林表示,从民事责任方面看,在该起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方既可以提出法律诉讼,也可以和涉事车方协商处理。目前,由于公车方已经向死者家属方赔偿82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这份协议在民事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死者家属已不能追究涉事车方的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涉事车方是否有交通肇事罪由公安交警部门举证,家属无权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林介绍,因为涉事车方在此案中负次要责任,涉事车方免于刑事法律责任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