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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近日,小王考取了驾照,从某4S店买了一辆新车。在提车时,4S店交给小王一份临时行驶车号牌,注明有效期为15天,同时帮小王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买来新车的第三天,小王便载着女友到商场购物,为了躲避行人,小王的车与一辆轿车发生刮蹭。经交警认定,小王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车辆没有车牌号,临时牌照系伪造。”小王认为临时牌照的真假自己根本不知情,自己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律师说法
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李长宁律师认为:王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临时牌照是假牌照的问题,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出险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属他人代签并非王先生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也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王先生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王先生各项实际损失。(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