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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姚丽萍)无论什么产品,无论生产者是谁,只要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一旦发现产品缺陷,上海地方监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召回”。今天上午,《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一审,上海地方立法将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预计法规可在明年通过。
2001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率全国之先,对召回制度作了原则规定。2008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督促企业对近12万件缺陷产品实施“主动召回”。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这为地方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为此,上海地方立法尝试探索召回制度覆盖的广泛性和强制性,条例草案明确——
-召回缺陷产品,是全体生产者的责任。草案提出,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要在上海设厂生产产品,都要遵守“召回制度”。
-特定情况下,监管部门有“责令召回”的权力。草案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缺陷调查。经调查确认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且生产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召回,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销售者获知产品存在缺陷后不停止销售,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外省市企业产品,一旦发现质量缺陷,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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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小路介绍,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发达国家纷纷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自2004年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到2010年底累计实施汽车召回306起,召回缺陷汽车437.5万辆,相当于每天召回1900多辆汽车,有效避免了系统性的汽车产品质量风险。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这四类产品的召回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召回制度”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定可“责令召回”的产品种类有限,以致一些跨国企业在全球市场召回产品时,以此为借口,对中国众多消费者采取歧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