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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自家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厨房跑水致楼下邻居房屋受损,房主为此赔偿邻居各项损失1万余元。事发后,房主找承租人索赔遭拒,遂诉至公堂。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房主与承租人各担一半责任,责令被告承租人赔偿房主经济损失5200余元。
市民秦某于2010年7月将其位于南开区的一套房屋租给田某居住,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月租金1400元,租期1年。同年7月26日,该房屋厨房内厨宝与上水管接口处漏水,从走下水的水池里溢出,渗漏到楼下邻居李某家中,导致其房屋墙面、地板等被水浸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为此起诉秦某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秦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承担责任后,秦某提出,厨房水管堵塞,大量跑水是由田某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应由田某予以赔偿。田某则认为损失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诉讼中,被告田某辩称,其虽于2010年7月3日租下原告的房子,但没有立即入住,当月26日该房厨房水管老化跑水,并不是其造成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租期内房内各种设施由承租方保管、维护和使用。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7月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原告虽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漏水原因也未经鉴定,但毕竟是其基础设施厨房内厨宝与上水管接口处漏水所引起,而被告在租赁期限内,确实有保管责任,且被告未出具没有使用租赁房屋的证据,故漏水所导致案外人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对半分担。由于原告不认可案外人的损失数额,系经鉴定所确定,故鉴定费、诉讼费计3000余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