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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中年男子去浴池洗浴时,不幸掉入热水池被严重烫伤。数日后该男子死去,由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其家属将浴池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本市法院对这起十分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不能举证自己已经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无法证明在现场有明确的提示或警示,因此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5万余元。
案情回放 浴池洗澡不慎掉进热水池
2011年1月的一天,中年男子郭某去给朋友帮忙。中午吃完饭后,朋友请他去一家温泉浴池洗浴。该浴池的男部设有两个浴池,一个是温水浴池,另一个是热水浴池。郭某和朋友脱了衣服后进入温水池。当时浴池内能见度较低,郭某在水中泡了一会儿,然后从水池中出来准备向外走。原告的律师对记者说:“接下来,可能是由于缺氧,郭某感觉不适,于是就坐在了池边。”此时,郭某背对热水池,而其朋友则去更衣室拿烟。突然,坐在池边的郭某失去知觉,后仰掉进了正在加热水的热水池中。正在更衣室的朋友听见有人喊救人,立即跑进了浴池。这时他看到,搓澡工和另一名正在洗浴的顾客将郭某捞起,郭某的皮肤已经出现脱落。几人和浴池老板一起将郭某送到医院抢救,郭某的朋友则拨打110报警。
被送到医院后,郭某已经生命垂危,被诊断为:烧伤休克,心功能不全,脓毒血症,呼吸循环衰竭。经过9天的煎熬,郭某最终辞世。在治疗期间,浴池老板为其垫付了3.5万元。郭某的家属花费了8万余元,这些钱大多时四处筹借来的。
法院审理 被告因不能举证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浴池老板同意给予15万元的赔偿,但郭某的妻子和孩子并不认可该数额,于是提起诉讼。他们在庭审中表示,由于地面湿滑,郭某掉入热水池中,造成其身体95%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的代理人强调,浴池放入开水后,未在池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且浴池内湿气过高,使人头脑缺氧,再加上地面湿滑,最终造成郭某掉入热水池中被烫死。浴池老板对该浴池的使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未尽到该义务,造成郭某死亡,所以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浴池老板赔偿其各项损失62万余元。而被告方辩称,死者是酒后进入浴室的。而且浴池铺有防滑格,浴池内也有安全警示标志。被告方认为,死者的烫伤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水池注入热水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明确的提示或警示,也不能举证证明对将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被告对造成郭某的烫伤并导致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郭某由于其缺乏谨慎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万元(包括被告已支付的3.5万元)
律师说法 侵权诉讼更利于死者家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黎明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死者作为消费者到浴池洗浴,与浴池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浴池经营者造成死者死亡结果,既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也属于侵犯死者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可二者选其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可两种诉求同时提出。本案之所以按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合同违约之诉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故选择侵权之诉更有利于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