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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弟弟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提起上诉,姐姐为保住弟弟性命,不惜找人作伪证,出具虚假证言证明弟弟没有作案时间。日前,涉案五人分别被河西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判处刑罚。
2007年12月,本市中年女子刘某的弟弟因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刘某弟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案件审理期间,刘某为使其弟逃脱罪责,伙同中年男子吴某到宝坻区一家养鸡场,由吴某冒充律师,指使在此打工的刘某某、王某某出具刘某之弟没有抢劫杀人作案时间的虚假书面证明。刘某某、王某某在不能如实回忆的情况下,仍按要求明确出具了一张虚假书证,写明刘某之弟于2006年4月17日到2006年5月7日、8日没有离开鸡场。吴某在王某某的证明上作为见证人签名。此后,刘某又在河西区一公园附近,指使李某出具其弟弟没有抢劫杀人作案时间的虚假书面证明。
同年4月初,刘某通过弟弟的辩护律师将上述三份虚假证明提交给市高级法院。2009年12月10日,高法裁定:刘某之弟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2010年2月、3月,辩护律师又将上述三份虚假证明提交给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刘某、吴某在将虚假证明提交司法机关后,又共同或单独嘱托刘某某、王某某、李某在司法机关向他们调查时继续提供虚假证明。2010年9月8日、9日、15日,公安机关在向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三人调查取证时,三人均对其所出具的虚假证明予以认可。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将刘某某、王某某、李某、刘某等四人抓获归案,后又将吴某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