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来,因善款使用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司法机关呈上升趋势。最近,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捐助流浪猫引发的官司,原告张小姐(化名)作为捐助人,质疑某小动物保护分会没有将自己捐的钱用在指定的“流浪猫绝育计划”上,状告对该分会具有指导关系的上海畜牧学会,要求退还善款。
由于该分会与畜牧学会并非隶属关系,畜牧学会本身并未收到善款,法院因被告主体不适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出资捐助猫咪
张小姐是一个爱心人士,从小爱护小动物,尤其喜欢各种小猫咪,每当看到流浪猫,她总是心疼不已,希望以自己的力量来帮助它们。几年前,张小姐通过网络了解到一家小动物保护分会,2008年她加入分会,并担任分会理事的职务。2009年8月,张小姐以个人名义向分会捐赠了1万元,同时签订协议,约定这笔钱要全部用在“流浪猫绝育计划”上,必须专款专用,统一支出,要求分会在实施计划后出具兽医院的收费证明,并统一入账。
专款没有专用
合同签订后3个月,张小姐每天都监督着分会给多少流浪猫做了绝育手术,但她发现,分会只花过3000元在这项“计划”中,其余的部分迟迟没有进行。张小姐几次催促小动物保护分会履行合同,但没有结果。于是,张小姐以上海畜牧学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她和小动物保护分会所签订的捐赠协议,要求分会返还善款中没有用于流浪猫绝育的7000元钱及其利息。
选错被告败诉
经法院调查,小动物保护分会是挂靠在畜牧学会下面的一个民间组织,相互并没有隶属关系,畜牧学会只是对小动物保护分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而畜牧学会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张小姐的捐款。长宁区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捐赠合同关系,因此张小姐要求与畜牧学会撤销捐赠合同、返还7000元钱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予以驳回。
通讯员王夏迎记者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