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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李某是家住塘沽的一名普通市民,由于单位破产倒闭,一度失去经济收入的李某萌生了在社区内做些生意的想法。刚好李某家住一楼,连接水电等设施相对比较方便,于是他便于2011年年初,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居民楼旁搭建了一间小屋,出售一些日用百货商品。建房过程中,李某用去材料费5万元,给付施工工人工资1.2万元,装修费2万元。但是,李某这样的行为却引起了楼内部分居民的不满,为此居民们曾与李某发生过激烈的纠纷。
2011年5月,居民张某、蒋某等数名居民又因李某的房屋占据公用车位而心生怨恨,纠集了一些朋友将李某的这座房间直接拆除。李某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试图阻拦,见阻拦不成李某便表示:“即使你们拆了房子,也得赔偿我的损失。”但是几名居民却表示,李某的房子属于私搭乱盖的违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李某可以私自建房,他们也可以私自拆房,他们不会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任何赔偿。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首先,非法建筑应该进行拆除,这是没有争议的。不过,这样的行为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而不能个人私下拆除。张某、蒋某等居民们的拆房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特征,显然不能获得支持,不得因为为非法建筑,作为拆除的法律依据。所以,进行拆房行为的居民其应赔偿李某的合法财产损失。
不过,由于李某的这间房屋本身并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并非李某全部损失均为合法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李某这间房屋是违法的,其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李某所购买的建造房屋的材料是合法的,其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可以以此为依据,请求几位居民赔偿其损失。
而至于工人工资、装修费等费用,虽然其本身合法,但因其附加于非法建筑房屋上,则没有保护的必要,因为该非法建筑本应通过公权力拆除,若不加分别皆以保护,则没有合法建筑和非法建筑之分。综上所述,张某、蒋某等几位居民应共同赔偿李某建房材料费5万元,而其余3.2万元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记者张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