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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全市开始向具有天津市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40元。本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定,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散居孤儿不计入监护家庭人口。
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信息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进行。由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财政部门备案。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规定要求的各项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审批通过的社会散居孤儿即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发放《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任悦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