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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云南曲靖以6.83亿元价格将市中心一块土地卖给开发商深圳东方置地实业公司。曲靖获得土地纯出让收益2.4亿元,其后曲靖将2亿元收益金以财政支持的方式奖励给开发商,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有律师指出,曲靖此举明显违反土地招标制度。(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块“神奇的土地”:被法院查封了土地使用权,两年“不准动”,但这块土地并没有依法“不动”;它没有施工许可证却能开建,且变相违规预售;尤其让人惊诧的是,开发商买了它,当地却要把两亿元土地出让收益“奖励”给开发商,几乎等于是“零地价”出让。种种怪象让人费解。
每当地方政府关照开发商,人们首先想到是为了土地财政。但曲靖却把土地纯收益都“奖励”给开发商,等于没收益。显然,从土地财政角度来理解,逻辑不通。在笔者看来,当地“奖励”开发商2亿恐另有原因,值得探究。
首先,出让这块地不是直接为了土地收益和公共支出,而是为了完成招商指标。这几年以阴阳合同形式“零地价”出让土地的现象出现过多次,国土部门也曾介入调查。“零地价”出让之所以存在,原因就在于不少地方在官员考核方面更看重招商指标,不管“白猫黑猫”,只要能抓到“猫”,就等于有了政绩。
其次,以“奖励”的名义给开发商返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现象多年前就存在,多出现在欠发达的二三线城市。2006年,国土部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不得随意返还。在土地出让金不得返还的情况下,地方只能以“奖励”等名义让利。
再者,部分地方随意支配土地出让金的权力不受制约。按理说,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先后出台政策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如果土地出让金全部纳入预算,接受人大监督;土地出让金信息充分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地方或许就没有随意“奖励”开发商的可能了。
有律师指出,曲靖“奖励”开发商2亿损害了公共财政,违反了土地招投标制度。其实还不仅如此,在笔者看来,不排除存在腐败的可能。因为土地出让环节是权力寻租“高危领域”,“奖励”的背后有无开发商与个别官员权钱交易的可能,还需要权威调查。(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