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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男子伪造虚假的房产证和汽车登记证,并以此做担保先后5次向他人借款,骗得人民币65万余元。日前,河西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
2010年5月13日,本市西青区无业男子杨某在河西区黑牛城道一酒店楼下,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谎称租来的帕萨特牌汽车为其个人所有,并以该车做抵押提出借款,骗取黄某11.5万元。当月17日在河西区一家银行,杨某又伙同无业青年史某采取相同手段,谎称史某为车辆所有人,以借来的本田雅阁牌汽车做抵押,又骗取黄某9.5万元。此后至同年7月4日,杨某单独或伙同史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户口本、机动车登记证等假证件,用他人的房屋、汽车做抵押,三次骗取黄某人民币共计40余万元。2010年8月,黄某发觉被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0年11月将杨某、史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邢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