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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莹)33岁男青年小马申请了信用卡,透支上万元未还被银行告到法院。小马以自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认为银行审查不严,合同无效,拒绝还款。近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马母亲一直为其还款,未提异议就表示追认了合同,且银行没有故意为智残的小马办信用卡,小马应该遵守承诺,如数还款。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08年9月,小马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亲笔签署领用合约。开卡后,小马的信用卡多次交易,他妈妈每月都偿还一部分欠款。但截至今年6月,小马的信用卡因透支产生欠款本息、滞纳金等共计28000余元。
就在去年6月信用卡最后一笔交易后,小马的舅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小马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医院对小马作出了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法院宣告小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庭上,小马一方认为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当初与银行签的合同应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马办理信用卡出现欠款后,其母就知道儿子持有信用卡的事实,后每月代儿子还款,也没向银行提出异议,更没要求小马停止信用卡消费,所以法院认为小马的法定代理人已对其办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事后认可,合同有效。
其次,小马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在去年底,因此无任何证据表明银行存在恶意,明知小马智力残疾,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还为他办理信用卡。
小马的代理人还认为,银行没有核实小马的资质状况,合同也应无效。法院认为,根据银行法规定,银行违反借款人资信、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审查的强制规范,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北京银行与小马都应自觉履行在合同中的承诺。小马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银行追讨理由正当。
法院最终判决小马偿还银行欠款本息17000余元及滞纳金等1万余元。小马的代理人当即表示要上诉。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