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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温金凤记者冯琳)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吴某拿着30万余元欠条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辩称不是借款而是一起参与传销活动的投资款,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张某败诉被判令限期还钱。
今年夏天,吴某向朋友张某出借款项30万余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后还清欠款,张某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手印。随后,吴某从银行取现金并交给张某。欠款到期张某没有偿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吴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同所欠原告借款30万余元等事实,但辩称是在原告逼迫下打的欠条,他们参与是想投资、用钱生钱,用该款参与传销活动,被告也是受害者,借款事实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付欠款义务,是造成本案成诉的原因,负有过错责任。由于被告对该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查,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庭审中被告主张是在原告逼迫下写欠条,原告和被告系搞传销,借款事实并不存在,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难以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欠款30万余元。